第49條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