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港務管理 › 第二節 船舶停泊及停航 第33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