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7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