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