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4條 下列申請案,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繳納當期礦業權費及未繳清之礦業權費: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或移轉。二、核准礦區之減區、合併、分割或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