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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7條
法規: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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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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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礦業權費之費率如下:一、探礦權: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按年每萬公頃繳納新臺幣一百元,不滿一萬公頃部分,以一萬公頃計;陸上…
第3條
礦業權費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上期之徵收起迄期間為一月至六月,下期為七月至十二月。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核算後,分別於當年八月…
第4條
下列申請案,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繳納當期礦業權費及未繳清之礦業權費: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或移轉。二、核准礦區之…
第5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前…
第6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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