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32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32條 礦業權者申請變更下列各登記事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並附事實證明文件:一、礦業權者名稱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二、公司代表人變更、姓名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三、礦業印鑑變更。四、礦區所在地或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所致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