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9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礦區之地面水平面積,以二公頃至二百五十公頃為限。但因礦牀之合理開發需要,經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認為必要時,得增加至三百公頃。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礦區面積,得依儲油氣地質構造,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最大面積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