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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5條礦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限期改善或暫行停止探採礦工程:一、未依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或開採…
- 第66條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
- 第67條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
- 第69條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
- 第70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關礦業之簿記或設備,礦業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71條礦業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
- 第72條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
- 第73條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 第74條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 第75條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
- 第76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前已核定之礦業用地,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二公頃者,其礦業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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