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52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礦業用地 第52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渠、地井、架空索道、電線或變壓室等。五、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