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49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三章 礦業用地 第49條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