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41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三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第41條 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之方法取得礦業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礦業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