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40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三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第40條 礦業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三、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礦業權移轉時,其移轉前礦業權者關於該礦業權之權利義務,亦隨同移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