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12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一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自行經營礦業權,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