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3條 受前條處分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