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9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證損毀或遺失時,應述明理由,申請補(換)發。礦場安全監督員交卸職務時,應繳回礦場安全監督員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