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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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