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