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一節 坑內氣體 第72條 在煤礦場坑內從事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作業需用明火時,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督導下,測定該場所附近甲烷及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或一部不得使用明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