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51條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