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機電設備之基礎應構造堅固,並應於機電設備明顯處標明其最大安全負荷。
- 第36條礦場裝設電機設備之處所,除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設圍柵及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 第37條電機設備及配線應有適當之保護設施,以防止因震動或摩擦引起漏電。
- 第38條礦場有煤塵、粉塵、油氣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處所,其電機及照明設備,應視實際需要,採防塵或適當防爆型構造。
- 第39條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
- 第40條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他場所之高壓電路或坑內電纜、電線,應以顏色或其他明顯之方法分別標示其相別。
- 第42條電機設備之開關器,應設罝在便利操作、維護及不易誤觸之位罝。使用開關器時,啟斷必須全斷,閉合必須緊閉,並應有電源啟斷後再送…
- 第43條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
- 第44條礦場內不得使用無標示額定電壓及電流值之電機設備及器具。
- 第45條在良導體機器內檢修時,所用照明燈之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其導電線需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 第46條高低壓分路、變壓器之一次側、二次側及電動機等,應安裝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變壓器容量小或危險性小之二次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47條礦場高壓變壓器、高壓配電盤及其他高壓電機設備,應揭示高壓危險之警告標誌;高壓配電盤並應設置絕緣台,以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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