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39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