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防火 第25條 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