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防火 第24條 礦場內之機電房及油類儲藏所,應以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建築之,並視其規模之大小,設罝蓄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防火設備。坑內油類儲藏所應與坑內火藥庫、機電設備及直井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不得設置於主入風坑內。選煤場及坑外煤塵飛揚或沉積較多之處所,應嚴禁煙火,並應有灑水或其他消除之適當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