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礦場安全訓練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