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8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 第二節 鑽井 第178條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