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礦場安全訓練 第17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對在職及新進礦場作業人員實施在職及職前訓練;其訓練對象、次數、實習及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礦業權者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