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礦場安全組織、人員及檢查 第16條 礦場作業人員應遵守礦場安全守則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