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31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災變之救護 第31條 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應速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