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3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3條 礦產物生產數量,以採礦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報主管機關之礦業簿所載資料為參考依據。礦產物價格以各探、採礦場之場交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後定之。前二項礦產物生產數量及礦產物場交價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