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法規: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