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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7條
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第7條
法規:
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7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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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災害救助金,由經濟部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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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災害救助之對象為礦場員工或民眾遭受礦災事故,造成死亡、失蹤、重傷者。
第3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第4條
礦災災害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其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5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
第6條
災害救助金,由經濟部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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