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