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3條 法規: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