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6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一、家庭用戶。二、加氣站。三、商業用戶。四、工業用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