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2條 法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