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