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第四條及前條經查獲之石油,依沒入之數量或噸位計算,不足一公秉(或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其容積與重量單位換算公式如下:一、如屬汽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七四七公噸換算。二、如屬柴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八二五公噸換算。三、如屬液化石油氣者,以一公噸等於一點八一八公秉換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