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
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S=(qxd)÷(n+1)S:補助比例。
q=,q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離島地區d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
n: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
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S=(qxd)÷(n+1)S:補助比例。
q=,且q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且d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建造成本、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另行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視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十時,參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公告調整前項基本配備建造成本上限。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