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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業務計畫書。
二、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購買或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擴增或汰換時,該設施施作中之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並以一年一次為原則。
但因情事急迫,而未能於購買或施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得於購買或完工後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不以一年一次為限:一、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
二、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一)申請項目之擴增或汰換原因。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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