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42條 法規: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審查與監督 第42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命返還該年度所受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一、無正當理由,其油品之零售價格高於臺灣本島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二、無正當理由,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之零售價格扣除不予補助之必要成本後,高於臺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三、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