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受補助者辦理之採購,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各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必要支出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