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37條 法規: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審查與監督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經費運用情形之查核,並對委辦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