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4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