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