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取下列措施: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二、變更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