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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之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除前條第三款外,庫房內得設置照明設備及起、吊重設施。
二、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庫房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不得設置天花板,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出入口應設一道防盜門扉並加鎖,使用鐵板或鋼板製作。
三、設置架臺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
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影響。
架臺應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裝置。
四、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儲存高度應距庫房頂部三十公分以上,庫內面積至少保留百分之三十作為通道之用。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頂部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或百葉窗。
六、庫房外應設置警報監視設備及二支以上之二十磅乾粉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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