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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地礦目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3條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3條
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3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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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爆發試驗場及廢藥處理場應與庫區、住宅區、公共設施區及廠房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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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家古蹟建築物、特殊重要建築物…
第3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
第4條
廠區內直接從事爆炸物製造流程之作業區域,應劃設危險作業區;其內之廠房及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間相互安全距離依附…
第5條
炸藥實驗室應以擋板相互隔離,操作處所應以擋牆(板)掩護,炸藥實驗室與廠房間之安全距離,依附表二辦理。
第6條
廠房結構及建材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但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屋架必須為不燃性物料。二、非…
第7條
每座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但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僅一人者,得設一處安全門;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者,每增加五人,應增設…
第8條
製造工廠廠房之設施應依下列規定:一、如有發生爆炸性粉塵、煙霧或蒸氣之虞者,應設適當通風設備。其扇風機及開關,應採用防爆型…
第9條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沈澱池或水塘,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沈澱處理。
第10條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離,不得少於十五公尺,並不得…
第11條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避雷針之高度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應依照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2條
爆發試驗場及廢藥處理場應與庫區、住宅區、公共設施區及廠房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場地四週應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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