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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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