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1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1條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避雷針之高度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應依照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八條第八款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