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寄存爆炸物於他人火藥庫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使用爆炸物地點。二、工程承攬契約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三、火藥庫位置圖。四、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五、計畫儲存之爆炸物種類與數量及其寄存期限。六、其他相關事項。爆炸物販賣業者為前項之申請時,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